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 趙香蓮 被告 趙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萬2,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