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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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A女年籍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年籍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年籍詳卷)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附民被告 陳奕宇 上列被告陳奕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