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原名林四川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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