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春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宋春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宋春華業於民國
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
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家聖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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