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0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家佑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8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就被告葉家佑被訴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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