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0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家佑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8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就被告葉家佑被訴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