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芷瑄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芷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芷瑄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芷瑄前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9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於96年9月3日確定;②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8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97年2月12日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9月1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且因不得上訴而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4月14日以96年度上更㈠字字2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2罪),於99年6月17日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⑤上開①②③④所示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3年5月24日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上開⑤⑥所示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之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12日。乃受刑人於104年3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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