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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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101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75號、102年度訴字第72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9月,嗣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3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1月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9月9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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