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慧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5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9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8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4月
2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4年9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