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
8年度台聲字第12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01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