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黃榮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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