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双得 上列聲請人因與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