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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