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80條第5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係養子女,而其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北屯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3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惟聲請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