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複代理人 莊美玉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已於94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吳上康法官蘇清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