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7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林勝木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