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陳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耘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洪耘婕之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陳報本件訴之聲明所稱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切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或係80萬8,000元。
三、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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