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告 謝紘一 被告 謝欣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