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7、78號聲請人 林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林大為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