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98號聲請人 黃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智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於民國107年6月24日死亡)之兄弟姐妹,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智強於107年6月24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前揭3個月之期限。聲請人亦自陳其於108年年底得知陳智強死亡,因108年10月開刀,至今才有辦法走路,以致現在才辦理。是可認本件聲請人至少已於108年年底時知悉得為繼承之事實,且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係於108年10月3日進行手術,醫師囑言為宜休養三個月,惟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8日始辦理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是聲請人逾期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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