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明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