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74號上訴人 劉雅萍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清溪 被上訴人 黃郁婷
吳旻蓉 余國安 陳麗娟 李穎妮 林丞博 林泓澐 邱瓊嬌 劉雲漢 姜欽豪 倪立宇 張益瑞 蔡尚達 賴彥僑 戴士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