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89號上訴人 陳冠傑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 律師上訴人 鐘聖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 律師上訴人 謝懷毅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傑、鐘聖富、謝懷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傑、鐘聖富、謝懷毅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冠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被告鐘聖富、謝懷毅有同條項第1款、第3款情形,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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