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姿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影本資料到院(貴公司民國(下同)106年6月15日所提之100年9月30日債權讓與公告及債權讓與契約書均載債務人姓名為趙姿茗,惟債務人已於95年10月20日更名為 趙雲楨 ,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讓與公告與證明書影本資料,倘逾期仍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該通知書已於106年6月2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