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月玲被告許永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月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月玲因被告許永銳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在案,有本院民國100年
9月3日收受訴訟款項通知、本院100刑保字第36號收據附卷可稽。而該案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5萬元,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改判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聲請人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聲請人106年6月5日花檢和己106執208字第1069911679號函、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前揭送達證述可參。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