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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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賴楨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昭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0元(計算式:450元/㎡×33㎡=148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