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參加調解
第三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62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吳雅琪
調解 委員 劉良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參加調解
第三人 丙○○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調解爭議)。
聲請人
願意與對造成立調解,但是應由甲○○的母親丙○○要加入
本件調解作為連帶保證人。
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
同意。
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二期,第一期於民國98年7月13日前給付壹拾萬元,第
二期於同年9月11日前給付壹拾萬元(匯入聲請人於霧峰郵
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本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良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