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得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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