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得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