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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