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軒轅 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3,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發票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中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3,000元,及各自附
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簽發如附表
所示金額支票6紙,交由訴外人超群圖書教育用品社持向原
告借款,嗣原告依期提示均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爰依據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473,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6紙附卷(見
本院卷第9頁至14頁)可憑,核屬相符。又被告軒轅王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票款473,000元,及請求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
即裁判費5,18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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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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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 │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付款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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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63,000元│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華分社│限公司││││││
├─┼─────┼────┼─────┼─────┼──────┼──────┼──────┤
│⒉│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96,000元│98年3月29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華分社│限公司││││││
├─┼─────┼────┼─────┼─────┼──────┼──────┼──────┤
│⒊│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64,000元│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華分社│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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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95,000元│98年1月30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華分社│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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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65,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華分社│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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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90,000元│98年2月18日│98年2月18日│98年2月18日│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華分社│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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