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5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到
相 對 人 丙○○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其餘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陸艷娣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