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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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