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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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正練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坤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7,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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