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8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叁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伍只、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及小鏟子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四十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甲○○復基於反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許止,在其臺南縣佳里鎮子龍里子良廟二二號之一住處等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放置在吸食器及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其揮發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甲基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淨重三.六三公克,驗餘合計淨重三.六公克)及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二個及小鏟子一支,復經警採驗尿液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㈠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五包、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二個及小鏟子一支。
㈢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尿
液送驗對照表、長榮大學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出具之確認報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九五一○之一號檢驗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及查獲現場照片四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
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予以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學理上有以「構成要件行為單數」稱之。施用毒品犯罪通常極易成癮,一旦身染毒癮,即有於短時內密集施用之傾向,是就業已成癮之施用毒品者而言,如將個別施用行為在刑法上逐一評價並分別論處罪刑,恐係無視於該種犯罪類型反覆實施之特性,而有使行為人承受過度且顯不相當刑罰之疑慮,從而,將反覆施用毒品行為歸類學理上「構成要件行為單數」態樣之一種,僅應為一次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顯較合理。查本案被告經觀察、勒戒出所後未逾四月,即再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於警詢時尚供陳查扣甲基安非他命五包,約二十日即可用畢等語,足見被告確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成癮。被告上揭所為,自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單數,僅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次。
㈢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
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所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警惕及悔意,自有使其接受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平和,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五包(合計驗餘淨重三.六公
克),係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五只、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二個及小鏟子一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盛裝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