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4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告 邵旻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