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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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4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15││├──┼──────────┼────────┼───┼───┼───┼───┤│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86││├──┼──────────┼────────┼───┼───┼───┼───┤│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2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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