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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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74號
原告 李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45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