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54號

原告 蕭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冠鈞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