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0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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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0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勝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勝達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朱勝達之犯罪所得鹹酥雞壹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968號」之記載更正為「第733號」,及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08年、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拘役20日、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供稱因肚子餓),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待業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鹹酥雞1包,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洪郁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2843號被告朱勝達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勝達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2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25日晚上10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見 邱渝婷 所有放置在停放於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上,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之鹹酥雞1包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包鹹酥雞得手,旋即騎乘機車離去。嗣經邱渝婷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朱勝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邱渝婷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7張。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因上開犯行所竊得之鹹酥雞1包,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檢察官黃筵銘
洪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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