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0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明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及傷害」之記載予以刪除。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摔擲遙控器」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摔擲遙控器之騷擾行為」。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本案犯行,雖同時違反本件保護令
裁定之多款規定,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於密接時、地接續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2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已足」。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恣意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為騷擾行為、且未遷出告訴人之住所,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工,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450號被告甲○○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 朱昶 諺係父子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甲○○明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685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 朱昶諺 及家人 朱吳秀雲 、 朱素親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家庭暴力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應於110年6月15日前遷出朱昶諺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1住處,並遠離前開住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其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傷害之犯意,未於110年6月15日搬離朱昶諺上開住所,且於110年7月25日19時許,在朱昶諺上開住所客廳內,對朱昶諺、朱吳秀雲、朱素親大聲辱罵及摔擲遙控器,而違反保護令。
二、案經朱昶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坦承未於110年6月15│││述│日前搬離告訴人朱昶諺之││││上開住所之事實。││││2.被告否認110年7月25日19││││時許,在告訴人上開住處││││辱罵告訴人、朱吳秀雲、││││朱素親,且摔壞遙控器之││││事實。│├──┼───────────┼────────────┤│2│告訴人朱昶諺於偵查中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指述││││││├──┼───────────┼────────────┤│3│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證明於110年7月25日前已以│││海山分局家防官林建鑫於│電話告知被告保護令內容之│││偵查中之證述│事實│├──┼───────────┼────────────┤│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證明被告於110年3月8日已│││度家護字第685號民事通│接獲證人林建鑫電話告知保│││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護令內容,且於同年5月25│││察局海山分局110年3月8│日收受上開保護令之事實。│││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送達證書││││1紙││├──┼───────────┼────────────┤│5│110年7月25日現場照片2│證明被告遲至110年7月25日│││張│尚未搬離告訴人住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3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檢察官楊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