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珊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張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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