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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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93號上訴人 張鎮麟張進峰
魏宏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鐘登科 律師上一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
曾琬鈞 被上訴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簡文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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