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王則民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王嬿蓁郭王慧貞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4、244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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