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告 吳文雄

賴明欣

蘇星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義登 等4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1,844元。

二、提出被告羅義登、 夏文祥謝孟翰陳麗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補正被告之送達處所。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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