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告 吳文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義登 等4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1,844元。
二、提出被告羅義登、 夏文祥 、 謝孟翰 、 陳麗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補正被告之送達處所。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