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君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孫于婷 間請
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270元(計算
式50萬元-67,730元=432,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