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債權人 李昕 債權人 李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羿富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權人(台端稱為台端之母投資及補正簽章)。
二、提出600萬元之釋明文件。
三、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投資者為公司,請釋明向公司負責人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