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 張予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芝穎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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