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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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上訴人泳富豪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上訴人昇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玟皓 被上訴人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禹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1,9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