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 王榮坤 被上訴人 王年祿
王興祥 王興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及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具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10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10年10月6日收受送達,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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