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住○○市○○區○○里○○○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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