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業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年度易字第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薛業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薛業鴻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0月00日9時4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8年0月00日9時4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
㈠、被告薛業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0月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Q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Q0000000號)各1紙可查。
三、追訴條件: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施用毒品之行為人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施用者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因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逕予刑罰制裁(最高法院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前於89、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分於90年1月10日、同年8月10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6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1年間,已再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科刑在案,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所稱「初犯」或「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本案自應逕予追訴處罰。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任由毒品戕害自身,並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誠應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審酌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於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且施用者大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使之戒除毒癮,何況本件依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所呈,其於本案前之最後1次施用毒品,係距今10年前之99年間,足以得悉被告確曾盡其努力欲遠離毒品,則就其此次偶犯,堪可以較寬容態度對待;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自述為○○○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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